(2017)吉05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季与陈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季,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李季,男,住吉林省。申请执行人:陈秀华,女,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复议申请人李季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河口市法院)(2016)吉0581执异1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秀华与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梅河口市法院对被执行人李季所有的坐落于梅河口市解放街产权证号为104526号、幢号为2-019-108-4-2-2、面积为87.88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及拍卖,现已流拍,第二次流拍价为314347.00元。申请执行人陈秀华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接收该房屋。梅河口市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秀华依据该院(2014)梅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向该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季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季所有的坐落于梅河口市解放街产权证号为104526号、幢号为2-019-108-4-2-2、面积为87.88平方米的房屋一座。梅河口市法院认为,异议人李季主张的房产是其赡养双亲、抚养子女所必须的唯一住房,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异议人李季与申请执行人陈秀华已于2014年3月24日就抵押协议进行公证,并进行抵押登记。另该房屋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通过法定程序评估作价,并进入拍卖程序中,故该院查封评估拍卖该房屋并无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异议人李季的异议。复议申请人李季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你院所查封、拍卖的房产是复议申请人赡养两位80多岁高龄双亲,一位5岁幼童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唯一居住房屋,如强行拍卖我们将老无所依,生无所靠。复议申请人现已无任何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对象,且根本无力解决人伦亲情及法定义务所规定的赡养双亲,抚育幼儿居住及生活必须条件。2、拍卖的房屋价值同比对照50万元左右,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评估公司,将该房评估价值为36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同时申请执行人又恶意串通将该房多次拍卖,以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该房拍卖前,复议申请人未接到相关法律文书,亦未见到有相关公告。3、复议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债务为30万元,申请执行人保全复议申请人工资40万元,同时保全并进行拍卖价值50万元房屋一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项执行明显超出标的。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至今,扣划复议申请人工资近10万元,已经还清部分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时恶意串通将价值50万元左右的房屋估价为30万左右进行拍卖,抵账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梅河口市法院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文书确定义务”,“该房屋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是唯一住房”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人所提异议,是不负责任,执法不公的体现。请求终止执行(2014)梅执字第85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陈秀华与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李季欠陈秀华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梅河口市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季所有的坐落于梅河口市解放街的产权证号为104526号、幢号2-019-108-4-2-2、面积为87.88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该房,评估价为369820.00元,单价为4208.24元/平方米。之后,对该房网上拍卖两次,现已流拍,最终流拍价为314347.00元。申请执行人陈秀华同意以此流拍价接受该房以物抵债。流拍的房屋系抵押物,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陈秀华。另外,梅河口市法院截止2016年10月19日,共扣划被执行人李季工资690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季未自动履行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梅河口市法院查封、拍卖其所有的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陈秀华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查封、拍卖程序合法、有效。复议申请人李季复议理由和请求,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能支持。梅河口市法院(2016)吉0581执异13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季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1执异13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宣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