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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松涛诉敖敦斯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松涛,敖敦斯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高松涛,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敖敦斯其格(敖特根斯其格),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高松涛与敖敦斯其格(敖特根斯其格)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敖敦斯其格(敖特根斯其格)在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敖敦斯其格(敖特根斯其格)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