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合与张梦亮、四平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合,张梦亮,四平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街***号百川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存仁,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合,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化冰,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亮,男,1969年7月20日生,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艳,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平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唯,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合因与被上诉张梦亮、原审被告四平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明合、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