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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曹明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元,曹明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759号原告:刘德元,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曹明法,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刘德元与被告曹明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德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