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谭道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道满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道满,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道满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谭道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泌阳县羊册镇居民郑某某长期收购生猪外调销售,2016年5月24日上午,郑某某家收购六十多头生猪装好车后,由郑某某的儿子郑星(已判刑)押车,张红超(已判刑)驾驶货车将生猪拉至泌阳县高邑乡高邑街西河的被告人谭道满种植香菇的场所附近,在香菇场南侧杨树林旁,被告人谭道满使用水管、水桶对货车上的生猪进行注水,谭道满在对生猪注水过程中,被泌阳县卫生监督所查获,后泌阳县卫生监督所认为谭道满等人涉嫌违法犯罪,随即将案件移交至泌阳县公安局。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注水生猪价值1757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道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道满的供述,同案人郑星、张红超的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道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生猪进行注水,在畜产品中掺杂、掺假,并准备销往外地,其在给生猪注水过程中被查获,经价格鉴定该批生猪货值金额达175718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道满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事实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道满直接为生猪注水,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道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道满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罚金已缴纳45000元,下余4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