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世贵减刑 裁定.doc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刑更131号罪犯马世贵,男,回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1999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伊州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世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6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并于2017年3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世贵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肯干,罪犯马世贵于2014年7月9日、2014年10月14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5月7日、2015年9月11日、2012年12月12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8月15日获季度表扬奖励八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马世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毒品再犯、累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世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3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阿 丽代审判员 郝 志 国代审判员 吾尔古丽·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