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胜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胜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059号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660857。法定代表人: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桂香,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胜锋,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东莞市。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胜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公司作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万能人民陪审员 高学亭人民陪审员 吴丽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乐芳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