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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戈仁中、徐先芬等与张卫国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仁中,徐先芬,张卫国,韦书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925号原告:戈仁中,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徐先芬,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卫国,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韦书兰,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戈仁中、徐先芬诉被告张卫国、韦书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戈仁中、徐先芬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卫国、韦书兰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徐玉洁、李兆麟提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权证字号:合00xxxxx)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戈仁中、徐先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卫国、韦书兰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徐玉洁、李兆麟提供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权证字号:合00xxxxx)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