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9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张冬冬、薛瑞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张冬冬,薛瑞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564号原告:王海林,男。被告:张冬冬,男。被告:薛瑞平,男。原告王海林与被告张冬冬、薛瑞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海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海林负担。审判员  任文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