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元氏县鑫通运业有限公司、刘晓斌等与太谷县博盛渊汽贸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鑫通运业有限公司,刘晓斌,太谷县博盛渊汽贸有限公司,胡艳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497号原告:元氏县鑫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德才中学临街商铺。法定代表人:李慧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幸嗻,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斌,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民族,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太谷县博盛渊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108国道72号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胡艳杰,公司董事长。被告:胡艳杰,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民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原告元氏县鑫通运业有限公司、刘晓斌与被告太谷县博盛渊汽贸有限公司、胡艳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被无人接受退回。本院认为,具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明确,住址具体,法院能够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详细名址,造成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也无法应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县鑫通运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兴华审 判 员 智立强人民 陪 审员 李翠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