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绍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绍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019号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三村6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84815R。法定代表人:邓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楠,系公司员工,女,生于1988年6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系公司员工,男,生于1986年6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罗绍兵,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绍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冶建工集团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