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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268号之一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韩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孝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管委会1#303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玲,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4元,由原告安徽日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