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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卿洪伦与被执行人神龙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洪伦,永州市零陵区神龙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卿洪伦,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神龙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卿洪伦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神龙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卿洪伦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神龙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审 判 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