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申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8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井镇后文义村,捕前住雄县同旭乳胶厂,农民。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雄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宝藏、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瑞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他人(身份信息不明)在雄县大步村“同旭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盗窃该公司一包气球并从锅炉房运走。2016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从“同旭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往库房运送气球,在经过厂内锅炉房时偷偷卸下两包气球,后卖掉。经雄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三包气球价值4950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申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其没有卖气球。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性为侵占,侵占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不够立案标准。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从“同旭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车间往库房运送气球,在经过厂内锅炉房时偷偷卸下两包气球,后卖掉。雄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两包气球价值33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申某某供述,其在雄县龙湾镇大步村同旭乳胶厂上班,2016年11月4号下午五点钟左右,其在厂里用电三轮装了六袋气球,往前院运,经过锅炉房,见锅炉房小门那停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听见老宁喊其,让其卸两袋气球,其把两袋气球卸在地上,面包车上下来两个男的把气球装上面包车。气球是8号成品球,每袋大概一百多斤。过了三四天,老宁值班,给了其1000元钱。2、受害人张某某证实,其在雄县大步村“同旭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厂里的货被盗了。查看厂里的监控,发现2016年11月4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厂里一个叫申某某的工人,他在滚球房拉了六包气球往库房运,经过锅炉房,监控显示他在锅炉房里待了六分多钟才出来到库房,到库房后还剩四包货,当日锅炉房是宁某某值班。3、证人宁某某证实,2016年11月4日下午,其在锅炉房里烧锅炉,申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拉着六袋子气球送库房,途中经过锅炉房,他从电动三轮车上搬下了两袋子气球放进锅炉房里,其问申某某这是干什么,申某某说放在这卖点钱花,申某某还告诉其别跟别人说,申某某把其余四袋子气球送去库房了。4、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成品8号气球(110斤∕袋)每袋价值人民币1650元。5、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2日下午17时许,申某某被雄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传唤到队,经审讯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申某某出生日期为1985年2月28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盗窃罪属于侵占行为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及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申某某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