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四川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489号原告:四川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石塔街4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5ME0C。法定代表人:江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兰,女,汉族,住西昌市长安中路422号阳光城市花园1-2-602。原告四川广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无法通知到被告张兰,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张兰的准确地址,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张兰准确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