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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9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彪申请执行陈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彪,陈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胡彪,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陈汉东,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胡彪申请执行陈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殷平安代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