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9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彪申请执行陈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彪,陈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胡彪,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陈汉东,住益阳市大通湖区。本院在执行胡彪申请执行陈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殷平安代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