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左天有与方建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天有,方建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左天有,男,汉族,1952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方建遂,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申请执行人左天有与被执行人方建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栾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天有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建遂给付人民币11232.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栾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向申请人左天有进行司法救助2000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方建遂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左天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宏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亚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