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1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勇,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林勇和朋友邹某2等人到义乌市城中北路与城北路叉口的新豪都大酒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林勇喝了两杯红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林勇又和朋友到义乌市商贸区的飞越时空KTV玩,期间被告人林勇喝了两小瓶啤酒。2017年2月13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林勇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城中北路312号地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勇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2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2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被告人林勇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