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勇刚与王友胜、张媛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刚,王友胜,张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吴勇刚被执行人:王友胜、张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7)皖0405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友胜、张媛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辑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