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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贺某与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沈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103号原告:贺某,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宁阳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沈某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杨广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