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秀平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王秀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北五支线三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唐福军,该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该管理处路政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黑河市爱辉区水产局职工,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487号民事��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黑龙江省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于卫平审判员  沈洋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