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家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家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387号起诉人孟家楼,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收到起诉人孟家楼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孟家楼诉称,起诉人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孟家湾94号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土地。2010年,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0]1169号文件,征收起诉人的房屋及土地。起诉人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0]1169号文程序违法,侵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0]1169号土地征收审批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纠正。经查,2010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0]1169号《关于批准镇江市2010年度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1169号《通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款中的“最终裁决”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本案江苏省人民政府的1169号《通知》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最终裁决的情形。因该“最终裁决”从法律程序上排除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故起诉人孟家楼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家楼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