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朱元友、阳黎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元友,阳黎明,伍洪宇,付裕,奉永发,杨军,杨建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元友,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黎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洪宇,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黎明,系伍洪宇的丈夫。原审第三人:付裕,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审第三人:奉永发,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审第三人:杨军,男,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审第三人:杨建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诉人朱元友因与被上诉人阳黎明、伍洪宇、原审第三人付裕、奉永发、杨军、杨建均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双方皆认可庞开祥与朱元友、阳黎明共同投资经营佛山市唐豪休闲会所,庞开祥系案涉投资事宜的合伙人之一。现庞开祥已经死亡,一审未追加其继承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属于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元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谢 挺审判员 徐烽娟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