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昌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韦余红、第三人王其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韦余红,王其明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616号原告:赵昌,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新屯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148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明,黑龙江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余红,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第三人:王其明,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韦余红、第三人王其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