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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叶思静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思静,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叶思静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行初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思静上诉称,不论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即可提起诉讼。作为涉案地块的地上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和占有人,批复其他单位的建设项目使用这块土地进行建设,直接影响了上诉人对这块土地、地上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且此批复是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才得到的,足以证明该批复行为已经对上诉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实际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长沙市开福区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开发改发【2016】319号《关于潮宗街片区历史文化街区改扩建项目立项的批复》,系该局对长沙市开福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潮宗街片区历史文化街区改扩建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而不是对叶思静作出的行政行为,叶思静并非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该批复行为既未对叶思静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也未改变叶思静已有的权利义务,故对叶思静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代理审判员  罗艳华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