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宁阳杰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李吉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杰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李吉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585号申请人:宁阳杰诚建筑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宁阳县。被申请人:李吉坤,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6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6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爱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