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辅来与荀凤泽排除妨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辅来,荀凤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34号原告:关辅来,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荀凤泽,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荀凤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辅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