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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许崇镇、潘南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崇镇,潘南远,战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财保89号申请人:许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霞,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潘南远。被申请人:战立田。申请人许崇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南远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保全标的额5000元)、对被申请人战立田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标的额20000元)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共计25000元)。申请人许崇镇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潘南远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及被申请人战立田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保全期限至2019年5月14日止。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许崇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德粉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