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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996蔡长涛与刘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涛,刘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996号原告:蔡长涛,男,汉族,1973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凯,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奎,男,汉族,1983年5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原告蔡长涛诉被告刘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长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长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长涛撤回对被告刘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蔡长涛负担。审 判 员 潘金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溧赟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