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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国江申请执行王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805号之二申请执人董国江,男,1965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1523021965********,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创业路***栋*单元***号。被执行人王志忠,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董国江申请执行王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