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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与景忠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景忠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785号原告: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延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景忠时,男,1978年10月8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忠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吴延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忠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款6099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以上共计659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用于被告承建的古浪县海子滩中心幼儿园的工程建设,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陆续供应了商砼229立方米,单价为310元/立方米,总价款为70990元,2015年11月30日,被告景忠时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吴延和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春天,被告景忠时支付商砼款10000元,下欠609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景忠时推诿拒付。景忠时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真实,数额明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经双方协商,由原告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向被告景忠时供应商砼用于被告景忠时承建的古浪县海子滩中心幼儿园的工程建设,原告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按约定向被告景忠时陆续供应了商砼229立方米,单价为310元/立方米,总价款为70990元。2015年11月30日,由被告景忠时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吴延和出具70990元的欠条一份,2016年春天,被告景忠时给付原告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10000元,下欠60990元商砼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按约定向景忠时供应价值70990元的商砼,景忠时亦应当按约定积极履行给付商砼款的义务,景忠时给付10000元后,余款60990元至今未付,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至于逾期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和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景忠时欠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6099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证实,数额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足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要求给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景忠时自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60990元;二、驳回古浪县宏余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景忠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