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潘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317531-0。法定代表人:孙建伟,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双沟新城工业园,注册号321324000162252。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负责人。依据(2016)苏132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600元,由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河南豪力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2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德得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已给付5000元,余款双方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