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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某与白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公司,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白某。邓某申请执行某公司、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陕08民终18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在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分红款60万元,兑现申请执行人邓某。2017年4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在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分红款380406元。兑现申请执行人邓某360506元,申请执行人邓某表示判决书所涉及的债权全部兑现完毕,同意终结执行。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申请执行费9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8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