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7刑初31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8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医院附近以200元一小包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肖某乙;2017年2月28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镇北路田边村路口,再次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肖某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肖某乙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41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一包,重0.83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肖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交接清单,被告人陈某、证人肖某乙签认的提取称量笔录,被告人陈某、证人肖某乙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某指认作案现场、毒品照片,证人肖某乙指认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通话清单,穗公(司)鉴(理化)字[2017]00447、00448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2、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4克,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昕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