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某、肖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女,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肖某,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肖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支付婚生女肖奕2015年6月起至2016年6月的抚养费4550元。本院以(2016)闽0824执1352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和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1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