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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温金海与范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海,范永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828号原告:温金海,男,1978年05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范永荣,男,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温金海与被告范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立案。原告温金海于2017年05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温金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金海负担。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