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化德县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2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郝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的工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