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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化德县林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922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郝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郝某某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某某的工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