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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兵兵与袁海华、陈巧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兵,袁海华,陈巧平,何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497号申请人张兵兵。被申请人袁海华。被申请人陈巧平。被申请人何雁。申请张兵兵与被申请人袁海华、陈巧平、何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兵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海华、陈巧平、何雁26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的配偶黎春梅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张兵兵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兵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袁海华、陈巧平、何雁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黎春梅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湘中大道旁龙泉花园00xxx栋(娄房权证娄底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丽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