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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邵兴秋与蒋世国、蒋世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兴秋,蒋世国,蒋世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3民初301号原告邵兴秋,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蒋世国,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无业,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施秉县,现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蒋世全,男,1964年5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务农,户籍地贵州省施秉县,现住施秉县。原告邵兴秋诉被告蒋世国、蒋世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邵兴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兴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绍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