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于平与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于平,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1540号原告郭于平,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机构代码:70657290-8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于平诉被告河南明源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于平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于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璐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