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成某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诉郭某某、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0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