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陶志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陶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法定代表人沈炜。被执行人陶志良,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地油库小组**号,现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志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1214.1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陶志良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陶志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21214.18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