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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吉军、王保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军,王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吉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保华,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本院在执行李吉军与王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华名下鲁P×××××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保华名下鲁P×××××号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