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吉军、王保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军,王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吉军,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保华,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本院在执行李吉军与王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保华名下鲁P×××××号五菱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保华名下鲁P×××××号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