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丑小与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丑小,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4号原告:刘丑小,男,1955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幸福花园小区C区07独立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56097995U。法定代表人:付永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丑小与被告唐山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丑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丑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丑小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丑小负担。审判员 张瑞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