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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仁虎诉被告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虎,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125号原告:王仁虎。被告: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代军。原告王仁虎诉被告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诉称,其受聘于四川弘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中英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资每个月8000元整,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都不按时支付工资,薪资都为借支,2013年经双方决算确定欠原告工资4万元整,公司出具欠条并加盖公章。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4万元整,从2013年5月3日起的资金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按银行目前贷款利息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的工作地点在汉源县富林粮站急供应网点,合同履行地不在武侯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本院实地核实被告中英国际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为高新区天府一街798号新城国际广场4幢23楼。综上,因合同履行地不在武侯区,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属于高新区,本案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