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时娟与淄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娟,淄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行初20号原告时娟,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8号。负责人于海田,代理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娟诉被告淄博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时娟于2017年5月15日以其与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时娟负担。审 判 长 房 鹏审 判 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李新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马继东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