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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破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途胜电子有限公司、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途胜电子有限公司,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破申8号申请人:杭州途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28号(浙江时代电子市场3层B区713号)。法定代表人:朱希文。被申请人: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法定代表人:吴金华。申请人杭州途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胜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被申请人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普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英普森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英普森公司,被申请人英普森公司接到本院通知后,对申请人途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本院查明,根据本院(2016)浙0110民初18754号民事调解,英普森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途胜公司货款840275元,后途胜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普森公司至今未能清偿全部债务,且英普森公司在涉及的多起诉讼、执行案件,标的额合计6100余万元,而其主要资产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1幢的房地产已拍卖处置完毕,尚余拍卖成交款1705余万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英普森公司不能向申请人途胜公司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征询申请执行人途胜公司同意,且被申请人英普森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途胜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英普森光电(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孔 政代理审判员 金 皓代理审判员 祝继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