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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徐剑峰、杨秀玲与徐年生、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71号申请保全人:徐剑峰,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保全人:杨秀玲,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保全人:徐年生,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保全人:张桂平,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徐剑峰、杨秀玲与徐年生、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徐剑峰、杨秀玲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5月15日,申请保全人徐剑峰、杨秀玲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徐剑峰、杨秀玲自愿撤回对被保全人徐年生、张桂平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徐剑峰、杨秀玲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