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余建中与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中,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初41号原告余建中,男,汉族,1944年8月7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松亮,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920438581,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210842071,代理权限同第一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法定代表人袁国俊,局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原告余建中诉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注销房屋预告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告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建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他人的权益及公共利益不造成影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中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向明审 判 员 洪 彬人民陪审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卫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