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微创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微创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金牛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823号原告: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明,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微创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谢平,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燕,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系该医院副院长。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微创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153元,减半收取计16076.5元,由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康宁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人民陪审员 谢援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逍 微信公众号“”